婚前房子婚后拆迁(婚后动迁就是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婚前婚后房屋拆迁,离婚时拆迁款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侯巧攀律师
案件简介
张和李本来是夫妻。他们于1992年7月2日登记结婚。两人都再婚了,婚后没有孩子。他们结婚后,前期感情尚可,但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2月,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4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判决已经在401室和405室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对于两套房屋的分割请求未予处理。.生效
1985年9月25日,李某(乙方)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土地拆迁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拆除乙方居住的方庄房屋,并在成寿寺大队五队建三间北屋一间厨房(8平米),产权归乙方所有.
京0115(2019)6662号离婚案审理过程中,张与李双方约定婚后在该院共同生活。
张说,2000年,他和李一起建造了一个面积约15平方米的西厢房和一个面积约5平方米的锅炉房。他把房子修好了,院子里种的葡萄和石榴在拆迁中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李说,西楼和锅炉房是他和张结婚前建的,结婚后房子的屋顶确实是因为房子漏水而造的。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审判中,张还声称婚后与李一起住在被拆除的房子里,在结婚第二年修理了房子的屋顶,在拆迁前两年修建了西厢房和锅炉房,并在院子里种植了葡萄树和石榴树。李对此并不认可,称两人已结婚10年,并未在医院共同建房。
2002年8月14日,李(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被拆迁人)就上述院落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号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正式住宅5套,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非正式住宅(附件)共21套;乙方户籍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即户主李、妻子张、女儿、儿子李、孙子王伟。
李和他的前妻生了三个孩子,分别是李、和。三人均认为上述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款属于李个人财产,李用拆迁款购买的401、405房也属于李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
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仍未处理完毕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401室和405室均为张与李婚姻关系期间购买,无外人主张房屋权利。张离婚后以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分割是有事实根据的。
李称,被拆除的成寿寺院落中的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他用拆迁所得购买的两套房屋也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实践经验总结
离婚纠纷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通常不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分割涉及到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问题,需要注意。可以依法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能依法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完毕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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